索引號 | GSDC00022-2020-005 | 生成日期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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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 關于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強全縣農村家庭聚餐監管工作的通告 | 發布機構 | 靖遠縣政府信息中心 |
內容概述 | 關鍵詞 |
全縣廣大居民: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堅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現將關于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強全縣農村家庭聚餐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作原則,實行報告登記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二、農村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和是否為清真聚餐等。
三、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登記管理工作。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填寫《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發放《甘肅省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與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簽訂《甘肅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所。
四、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類指導,根據就餐規模指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
五、各鄉(鎮)市場監管所負責對轄區內的流動廚師進行登記,建立流動廚師檔案,督促流動廚師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對合格的流動廚師發放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合格證,流動廚師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方可上崗。
六、流動廚師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及時履行聚餐活動報告義務,對采購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查驗收,對幫廚人員的健康體檢及身體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對加工環境和設施設備進行現場勘驗,對食品貯存和加工操作進行規范管理,積極配合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做好食品留樣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七、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設置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烹調、備餐、貯存區域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要求和標準。
八、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
九、近期嚴禁家庭和個人私自從網絡、寄遞或從外地采購進口冷鏈食品。家庭或個人確需購食用時,應選擇正規渠道,要主動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報告及產品消毒證明,并索要購物票據,確保食品來源可溯。購買挑選時,規范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盡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觸食品或內外包裝。
十、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食品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使用自產食品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十一、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十二、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貯存食品(含食品原料)的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三、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熱食類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應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熱食類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農村集體聚餐自辦宴席不得提供冷食類食品和生食類食品。
十四、聚餐的食品應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十五、各鄉(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監督指導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及時報告聚餐活動。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職責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采取適當方式在當地予以通報或依法予以處置,并取消舉辦者流動廚師資格,禁止其承擔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十六、對不履行管理職責和監督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鄉(鎮)政府相關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監督人員,依照《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追究有關責任。
十七、對舉辦者和流動廚師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請全縣廣大居民朋友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密切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有關防控信息,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有效落實“人物同防”“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嚴禁組織聚集性群體活動,控制群體性聚餐(含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的規模和就餐人數,提倡“紅事”“白事”簡辦,讓新冠病毒遠離我們,讓我們的生活更加安寧祥和。
特此通告
靖遠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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